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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游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解析及实务处理

  9游会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6 号)(以下简称“6 号公告”)发布,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继续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本文从退税条件、退税流程、后期监管、实务处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特定的单位或机构、满足条件和设备范围。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 年第91 号)(以下简称“91 号公告”)规定,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或中心具体包括:一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是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9游会、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是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技术类) ;八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是符合91 号公告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十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1)2009 年9 月30 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 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 万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 人。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 万元。

  (2)2009 年10 月1 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 万美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 人。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在2018 年12 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 年期满。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必须是91 号公告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的所列设备,也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根据6 号公告规定,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一是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二是要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 免) 税备案表》,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 免) 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 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起的次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一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并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字样以区别与出口货物的不同。二是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 年1 月1 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特别提醒的是,根据6 号公告规定,2019 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 年8 月31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应按规定办理退税;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疑点的,如核实不能排除疑点的或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9游会、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二是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审核。

  1. 发票应认证确认用途。研发机构用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2. 应退税额为已纳增值税税额。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 已纳税额不得重复使用。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4. 备案内容变动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5. 不符合退税条件应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3 年监管。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 年内,如已退税国产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4 号)规定,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公布信息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9游会,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 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实务操作中,财务处理这一环节十分重要,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0〕5 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在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时,分为设备未交付使用和设备已交付使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

  如果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另外,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研发机构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